
文/梧桐兄弟配资预警网
1月16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凌雯、巫宝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林炎临、周起予、吴乐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致同所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红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容诚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红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据公开资料,2015年2月,红相股份成功登陆创业板代码(300427);2017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银川卧龙100%股权、合肥星波通信67.54%股权。
2023年4月28日,红相股份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4月29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提示2019-2021年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此后,公司被立案调查。
2024年4月,红相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因2017-2022年财务虚假记载、多起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被厦门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剩余9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凌雯、巫宝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张凌雯,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巫宝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查明的事实,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在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2017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致同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同所对红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凌雯、巫宝才。
二、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电力变压器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在红相股份原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应收账款审计底稿中记录某贸易公司疑似关联方。同时,银川卧龙向该贸易公司销售相同产品单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该贸易公司的远程访谈仅询问是否为银川卧龙的关联方,未结合工商信息针对性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情况。此外,致同所在对该贸易公司应收账款、年交易额执行函证时,审计底稿未见对函证地址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
(二)协同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协同销售系红相股份2017年收购银川卧龙后,利用铁路销售渠道优势,将红相股份设备销售至铁路系统中,实现协同效益。协同业务作为银川卧龙2017年新增业务类型,当年形成较高收入且集中发生于年末,同时银川卧龙协同业务对外销售产品单价、毛利率均明显高于红相股份直接对外销售同一型号产品的单价、毛利率。某物资公司为银川卧龙协同业务第一大客户,且为当年新增客户,相关收入占协同业务收入比重达58%,但该客户并非铁路系统客户,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修理变压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修理变压器业务主要是银川卧龙对客户大型电力变压器进行修理,根据变压器故障情况定制相应修理方案,并根据修理内容进行收费。致同所检查的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客户某电力工程公司访谈中未提及修理变压器业务合作;客户某电气公司在自身具备修理变压器能力的情况下以较高价格将业务委托给银川卧龙。针对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与变压器销售业务流程差异较大且毛利率较高,致同所在了解银川卧龙收入循环时,仅按照变压器销售业务流程执行穿行测试,未充分了解修理变压器业务的流程和关键业务活动,未能恰当识别修理变压器业务派员查看故障情况并报价、制定修理方案等关键控制点情况。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1.收入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对银川卧龙销售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审计底稿显示致同所对部分样本物流记录、验收单未进行检查。
2.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执行红相股份本部存货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审计底稿记录的测试样本采购合同签署日期均早于合同审批时间,与公司采购申请及合同管理内控流程“采购申请单审批完成后,由物资采购部向供应商办理订购,拟制采购合同”不符,审计底稿未见对该差异情况原因进行核实的记录。
(三)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设备销售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某电子科技公司是红相股份2018年度前5大客户之一。2018年红相股份与该客户部分销售合同显示,相关产品用于某通讯公司2018二期贸易项目,并约定“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将货物发往最终用户所在地……买方向卖方所支付相应货物款项在买方收到最终用户的回款后同比例以网银汇款方式30日内支付”。致同所关注到上述合同的货物实际发往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上述情况询问该电子科技公司,其称基于商业信息,不方便让红相股份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某通讯公司当年为红相股份的重要客户,红相股份向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产品用于该通讯公司贸易项目且合同载明下一手客户信息,该电子科技公司相关访谈回复不合理。对于上述异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修理变压器业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检查的2018年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同时,致同所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部分修理变压器业务客户与银川卧龙签订销售合同,但银川卧龙按照修理业务确认收入,合同业务类型与收入确认业务类型不一致。对于上述异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技术服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银川卧龙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变电站维护工作取得技术服务收入。2018年,银川卧龙技术服务收入主要客户为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致同所实施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川卧龙与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需要服务的具体变电站名称、数量,与当年银川卧龙其他技术服务合同存在明显差异。致同所审计底稿未见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确认的记录。二是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不到位。针对银川卧龙技术服务业务,致同所计划执行检查合同、维护工作日志及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业主方验收报告等程序。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致同所检查的相关维护工作日志以及报告与归属项目对应关系不明确,部分变电站检查报告记载的项目所在地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地不一致,无法证明银川卧龙已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内容。针对上述异常,致同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对银川卧龙协同业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审计底稿记载,2018年银川卧龙该项协同业务共8家客户,除某电气公司外,剩余7家客户均非铁路系统客户,其中4家客户股东为自然人,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银川卧龙销售给某电气公司的相关产品,合同明确该电气公司为代理采购且使用地为某镇风力发电项目,同期银川卧龙的子公司在该镇在建100MW风电场项目,对于二者是否为同一项目,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针对银川卧龙与2家客户合同变更以及对应的产品交付确认情况,未见致同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四)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记录致同所计划对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成本执行“抽取大额成本的变压器,检查其成本结转信息,并检查部分修理变的修理计划和方案”程序。致同所抽取了2个修理变压器合同进行检查,但审计底稿未见核对银川卧龙成本结转明细及与修理方案是否匹配的记录,已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实现检查目的。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对红相股份应付账款执行函证时,未对回函信息与发函信息进行充分核对,红相股份某供应商的发函与回函地址、联系人均不一致,致同所未予以关注。
致同所在为红相股份2017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张凌雯、巫宝才作为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致同所出具2018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张凌雯、巫宝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14日配资预警网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林炎临、周起予、吴乐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林炎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起予,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吴乐霖,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查明的事实,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林炎临、周起予、吴乐霖在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容诚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容诚所对红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炎临、吴乐霖,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林炎临、周起予。
二、容诚所在红相股份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的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在对红相股份原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执行穿行测试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员工在业务承接前去往客户现场了解客户需求前是否经过恰当审批”控制点,原设计的审计程序无法执行,未执行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二是未按照计划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银川卧龙维修方案并与领料单核对,替代获取的技术一览表与样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不符,且未包含修理所需原材料等要素;三是对银川卧龙“完工检测”控制节点进行测试时,获取的报告与抽取的型号不符。
容诚所在未恰当执行穿行测试的情况下得出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控制得到执行的结论。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对银川卧龙开展控制测试时,抽样范围未包括该公司2019年12月的销售订单,控制测试样本抽取范围不完整。
(三)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技术服务收入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1)红相股份2019年确认技术服务收入5,587.15万元,毛利率77.82%,成本主要为差旅费。在对红相股份本部技术服务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时,容诚所获取的差旅费结算单显示,红相股份委派技术服务人员前往10个城市现场常驻,但费用结算单显示所有城市的酒店住宿、租车费用均由一家厦门旅行社代理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单内容笼统。审计底稿记录客户某电力科技公司相关业务来源于某综合能源服务公司,容诚所访谈了解到服务招标中标方基本是所属区域的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但该电力科技公司与红相股份合同约定的业务地点除上海外,还分布于安徽、江苏,与容诚所访谈了解的情况存在矛盾。容诚所未对前述异常情况针对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在对红相股份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银变)客户某铁路设备公司技术服务收入审计时,一是未对业务来源真实性保持职业怀疑。对该铁路设备公司在缺乏相关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获取业务的合理性和该客户成立当月即与宁夏银变开展业务、技术服务开始时间早于该客户成立时间、未完成工商设立即取得并加盖公章等异常情形,审计底稿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二是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予以关注,如容诚所在访谈该铁路设备公司项目负责人时了解到,对于该技术项目,公司对劳务公司派出技术工组织了安全知识考试,获取的《施工人员进站安规考试成绩登记表》包括刘某等人成绩,但容诚所对劳务公司派出技术工刘某进行访谈,刘某称未参加考试,与前述证据矛盾,容诚所未就业务真实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协同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记载,银川卧龙协同业务为银川卧龙利用自身的客户优势和渠道资源,开拓红相股份设备在铁路系统及电力西北板块的销售。银川卧龙于2019年12月底确认与某电气公司的大额协同业务收入2455.75万元。容诚所检查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合作内容为某科技发展公司项目委托加工高级红外热成像仪,未约定具体产品型号。上述业务中,该科技发展公司非铁路系统客户且为红相股份本部直接客户,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合同约定的委托加工产品与公司收入确认的产品销售业务模式不一致,容诚所虽对该电气公司进行了访谈,但未对上述异常予以关注,在访谈中未针对前述情形进一步了解情况。
3.对向某电子科技公司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银川卧龙向该电子科技公司销售一套变电系统,当年确认收入1,975.86万元,该产品为银川卧龙非常规产品且系当年单价最高的产品,毛利率为51.34%。容诚所审计底稿记录该业务毛利率高的原因为主要产品及部件系自产,并整合行业内相关下游采购资源优势,但审计底稿显示该产品外购部分占设备总成本的比例达99.12%且全部来自于同一供应商,与前述毛利率高的解释矛盾。同时,底稿记录的销售出库时间早于外购材料入库时间,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时间。针对前述异常,容诚所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未就银川卧龙相关业务高毛利率的合理性、业务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对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主要根据修理内容进行定价,但容诚所检查的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合同金额较大但内容简单,未约定具体修理内容。细节测试检查样本(如Y2019142)存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发货日期的情况。银川卧龙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变压器销售合同,但按照修理业务确认收入,合同业务类型与收入确认业务类型不一致,且公司关于客户开票需要的解释与发票记载情况不符。对于上述异常,容诚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存货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红相股份2019年向新增供应商深圳某科技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1,648.58万元、769.02万元。2018年工商年度报告显示该深圳科技公司实缴资本为0,该成都科技公司公示的2018年销售额仅为19.97万元,显著低于本年与红相股份的交易规模。此外,容诚所审计底稿显示公司向两个供应商采购相同产品(如红外在线监测系统标准电源箱)的单价差异较大;部分订单生产产品所需部件全部来自该深圳科技公司、不同原材料单价相同。容诚所未对前述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公司相关采购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执行银川卧龙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审计底稿未见核对发函收件地址及回函信息,针对部分回函寄件地址异常未见说明,如某电力工程公司回函寄件地址、联系人与发函收件地址、联系人不一致,审计底稿未说明原因。
三、容诚所在红相股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对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穿行测试时,对于“员工在前往客户现场了解客户需求前是否经过恰当审批”控制点,原设计的审计程序无法执行,未执行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控制测试未按计划检查个别控制点。容诚所设计红相股份销售循环控制测试的控制点包括“合同签订”环节,但审计底稿未见对该控制点进行检查的完整记录。
(三)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技术服务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制定的红相股份2020年度具体审计计划中明确,“对于技术服务等特殊业务收入,检查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检查企业派工情况、取得服务对接人员差旅报销发票、检查客户对提供服务的验收记录,以确认特殊业务收入的真实性”。但在具体审计时,容诚所并未检查服务对接人员差旅报销发票情况,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原因。同时,容诚所检查的个别技术服务项目工作记录、验收资料与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不一致,审计底稿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对期末大额原材料销售保持职业怀疑。红相股份过往向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设备,2020年12月新增向该客户子公司某半导体科技公司销售大额原材料,并于当年确认收入,毛利率为负。容诚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年末直接以负毛利率销售给主要客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针对相关业务商业合理性、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对红相股份与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半导体科技公司、某科技股份公司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毛利率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容诚所在按照产品进行毛利率分析时,关注到IRI-100C2产品“销售给客户该电子科技公司、该科技股份公司的产品占该产品全部销售81.11%,对应售价明显高于其他客户,而成本却低于其他客户,特别是该科技股份公司单位成本特别低”,销售SUD-300-1产品给该半导体科技公司“毛利率异常高”。审计底稿记录红相股份解释原因为“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的预算不同,参与的招标环境及竞争对手不同,导致每批次中标的价格不同”,“产品配置不同所以成本不同”等,容诚所未保持职业怀疑,针对企业解释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该科技股份公司进行函证时,容诚所未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询证函填列的年度交易金额、明细与红相股份记录不一致,遗漏当年确认收入的2份合同(对应含税金额合计3382万元),而该科技股份公司回函相符,容诚所未关注到该情况。
4.对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于银川卧龙与某电气公司3笔修理变压器业务(合计收入2839.80万元),审计底稿记录“最终使用被审计单位自产的变压器替换”,但容诚所在走访该电气公司时,该电气公司称“变压器出现问题由该电气公司送至银川卧龙进行修理,银川卧龙修理之后会交付修理好的变压器,不会发新变压器,成本太高了”,上述说法与审计底稿记录矛盾;二是容诚所对修理变压器业务检查物流信息,对于2份合同约定由银川卧龙负责运输的修理业务,银川卧龙未发生相关运输费用,审计底稿记录为“客户自提”,与合同约定矛盾。容诚所未对前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
修理变压器业务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协同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检查银川卧龙与某电气公司协同业务时,获取的合同有误,未关注到合同上注明委托加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客户验收日期等异常情形,未对协同业务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存货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红相股份本部2020年供应商较2019年变动较大,前10大供应商中6家为当年新增供应商,公司对当年新增供应商中某电子材料公司、某电子科技公司、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某光电技术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1,611.87万元、934.15万元、434.80万元、907.96万元,工商信息显示参保人数分别仅为0人、2人、0人、5人,该电子科技公司、该新能源科技公司实缴资本为0,该光电技术公司实缴资本为50万元,该电子材料公司2019年销售额仅为242.6万元。同时,新增供应商部分相同产品采购单价存在较大差异,如机芯组件向该光电技术公司采购单价与向该电子材料公司采购单价存在较大差异。容诚所未对公司新增供应商履约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公司相关采购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容诚所在对红相股份订单领料与生产匹配情况进行检查时,对红相股份同一型号产品由不同供应商分别提供相应批次所需全部配件、相同产品生产计划单的BOM表明细存在较大差异、生产计划单主要部件投入数量低于生产数量、发出商品中包括对客户销售大额原材料等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充分核实。
四、容诚所在红相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银川卧龙2021年收入执行真实性检查,根据审计计划检查单据包括合同、发货单、物流情况、签收单、验收单,在检查物流情况时,对于协同业务样本,审计底稿仅备注供应商红相股份直发,未记录物流运输信息检查情况。
2.未对年末异常大额收入保持职业怀疑。红相股份本部2021年12月确认收入8,715.52万元,占全年收入的29.34%,其中对某科技产业公司确认收入1,821.46万元、对某半导体科技公司确认收入1,725.66万元,两客户当年仅在12月与红相股份签署合同,且与该科技产业公司的交易内容、合作规模较以往年度均发生较大变化,合同约定付款期也与其他合同差异较大。容诚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就相关交易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充分关注红相股份采购的原材料年末直接以低毛利率甚至负毛利率销售给某科技股份公司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异常情况。容诚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针对上述销售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按具体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容诚所对红相股份常规的销售收入真实性的审计计划包括选取占收入金额60%-70%的样本进行合同检查、物流清单检查、签收单或验收单检查。实际执行中,红相股份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比例仅为48.60%,银川卧龙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比例仅为54.54%。
容诚所在为红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炎临、吴乐霖作为红相股份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容诚所2019年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炎临、周起予作为红相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容诚所2020年、2021年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容诚所、林炎临、周起予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吴乐霖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7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林炎临、周起予、吴乐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容诚所、林炎临、周起予、吴乐霖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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